8 | 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 |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耕保科 |
1、项目申请书(标准文本);2、项目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用红笔圈定)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统计表;3、县局申请报告; | |||||||
4、县局的项目踏勘报告;5、项目区土地证书复印件;6、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7、项目区权属调整方案;8、项目区实施前现状照片;9、其他相关资料;10、审查批准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二)编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2、项目总体规划图(平原1:5000,丘陵1:2000);3、项目现状图;4、涉及有关土地开发的批复文件;5、土地证书复印件;6、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申报表;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测算表;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审查表;10、申请取水许可的项目,附有效同意取水证明;11、市局项目申请报告;12、市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13、审查报批(批准后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 |||||||
(三)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 |||||||
1、市局呈报文件;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与图册;3、项目预算文本;4、县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5、项目建设任务与效益测算表;6、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件受理登记表;7、项目初步设计估算表;8、听取群众意见说明;9、项目电子文档;10、审查报批。 | |||||||
9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 1、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2、工程设计书;3、拆迁可行性报告;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5个工作日(除省测绘局审批时间) | 不收费 | 地籍股 |
10 | 国有企业改制保留划拨用地处置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 | 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意见等 | 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批复时间 | 不收费 | 利用科 |
11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指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上400公顷以下]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并附对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书面审查意见;2、土地开发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证明;3、土地开发用地权属证明;4、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问题的,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5、开发单位和个人提交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6、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县级人民政府呈报文件;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 | 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批复时间) | 不收费 | 耕保科 |
12 | 经授权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发布) | 1.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文 | 60天(不含听证、论证、上报市政府审签)时间 | 不收费 | 规划科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 2.规划文本及说明 | ||||||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 3.规划图件。必备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图件比例尺为1:1万 | ||||||
13 | 拟定占用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 | 1、调整规划请示;2、基本农田调整平衡表;3、规划调整方案说明;4、调出、调入基本农田保护位置图、分幅图;5、听证公告,笔录、纪要、听证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基本农田调整论证意见。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耕保科 |
14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意见、改变土地用途申请等。 | 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批复时间) | 不收费 | 利用科 |
15 |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国务院15号文件 | 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意见,改变土地用途申请等 | 1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研究批复时间) | 不收费 | 利用科 |
16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 用地申请、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或者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需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论证意见、省级劳动部门对社保安置的审核意见、建设项目未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需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压覆矿产资源的,需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及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及审查意见;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票据复印件、属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需附具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表,国际尚未制定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有设计单位就是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做出详细说明(对国家已制订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按下限控制用地规模);采矿(油)工程用地,加附采矿登记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属矿山建设项目的,需附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及矿山企业关于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承诺函;矿产资源开采、砖瓦烧制、交通、水利、能源等生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需提供省级国土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属矿山项目的需另外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应附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需附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对该规划的审查意见、当地政府后期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报告;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附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核定及准备情况的说明,当地财政部门关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承诺函和地价评估资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工程平面布置图(不含公路、铁路项目) | 7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务院核定的,省政府公布的新乡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政文【2011】95号文据实补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综财综[2009]24号文件执行;征地管理费按照豫计收费[2001]1019号文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