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 土地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滞纳金和税费的凭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或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全面登记的,此处“一定时间应根据社会需求、上级政策确定,故不存在办理时限问题”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地籍测绘科 |
18 | 初始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滞纳金和税费的凭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和市政府批准时间)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地籍股 |
19 | 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滞纳金和税费的凭证;7、遗嘱、死亡证明、析产协议、赠与合同等相关生效的公证或其他法律文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和市政府批准时间)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地籍测绘科、分局 |
20 | 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六条 |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3、土地证书;4、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5、其他证明材料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地籍测绘科、分局 |
21 | 征地补偿登记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2、省辖市人民政府转发文件(市本级除外)。 |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窗口办理登记 | 不收费 | 征地事务所 |
22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申请;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5、代理人身份证明书;6、法人委托书。 | 即办 | 不收费 | 地籍股 |
23 | 更正登记 | 其他 | 《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58、59条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3、已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4、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5、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材料;6、申请人身份材料;7、其他相关材料 | 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和市政府批准时间) | 不收费 | 地籍测绘科、分局 |
24 | 异议登记 | 其他 | 《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60、61条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原始登记证明文件;3、异议登记原因证明书;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其他相关材料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地籍股 |
25 | 预告登记 | 其他 | 《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62条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3、已设定土地抵押的,提交土地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土地权利转让协议;6、其他相关材料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地籍测绘科、分局 |
26 | 查封登记 | 其他 | 《土地登记办法》第64条至68条 | 1、《法院民事裁定书》;2、《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3、法院介绍信或法院工作人员证件(均为原件) | 即办 | 不收费 | 地籍测绘科、分局 |
27 | 地役权登记 | 其他 | 《土地登记办法》第37条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附着物权属证明;6、法律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7、其他相关材料。 | 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和市政府批准时间) | 地籍测绘科、分局 | |
28 |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备案 | 其他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合同;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矿区范围图、储量报告、储量计算图,并标明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范围;4、中方和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合作开采矿产资源人资质条件证明;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7、原发证机关签署的审查意见。 | 即办 | 不收费 | 矿管股 |
29 |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 其他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注销申请登记书;2、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停办矿山提交停办申请报告);3、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管理部门意见;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即办 | 不收费 | 矿管股 |
30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其他 |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 备案申请,土地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企业改制相关批准材料等 | 即办 | 不收费 | |
31 | 实行测绘任务备案 | 其他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测绘任务备案登记申请书;2、实施测绘任务合同或协议;3、实施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4、实施测绘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实施测绘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地籍股 |
6、实施测绘单位中承担此测绘项目的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关职称、学历证明材料。 | |||||||
32 | 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备案 | 其他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 评估报告编写单位具有相应资质;评估工作合同和资质已经在所工作地地质灾害管理单位备案;评估报告已按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文要求进行料评审。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矿管股 |
XX评估合同、评估单位资质备案登记表一份;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四份以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四份;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两份和电子文档四份。 | |||||||
33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其他 | 《土地登记办法》第36条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3、土地证书及地上构筑物产权证明;4、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5、土地评估报告;6、抵押宗地图;7、其他相关材料。 | 15个工作日 |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收费[2001]1667号) | 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地籍股 |
34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备案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 即办 | 不收费 | 规划科 |
2.经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局部调整方案; | |||||||
3.依据批复方案修改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