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原阳县委原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原发〔2010〕8号),设立日博备用地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县政府部门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部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加强对乡(镇)国土资源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直接查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研究、制定本县辖区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的宣传、科技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的编制与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安排并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及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实行地籍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进行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租赁、作价出资及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和乡(镇)村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县城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管理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工作;承担报县、市、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的审批登记,加强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
(九)组织实施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协调处理采矿纠纷,处罚违法采矿活动,保护地质遗迹。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工作;负责审查、报批测绘单位及个人资格;管理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市场;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原阳国土资源局设7个股(室)。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财务股、信息中心)。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和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网络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网络审批业务的报批工作;负责行政事项的统一受理(办理)工作;负责联络并协调有关股(室)行政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局直属股(室)、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的领导班子建设;承担局机关各直属股(室)的人事、机构编制日常工作;编制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乡(镇)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县区各种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负责对本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国家和省、市财政拨入的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股(信访股)。
组织起草全县土地、矿产、测绘和地质环境有关政策;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及诉讼事宜;组织对全县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土地规划和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三)规划与矿产管理股。
拟定全县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落实全县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县各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研论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组织申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编制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对重要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统一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租赁(承包)、抵押和注销管理工作;保护合法采矿权益;协调处理各类采矿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负责矿产企业的年度审查;参与矿产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依法对开办矿产企业进行复核;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备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管理矿山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对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动态进行综合评价;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国土规划中矿产资源综合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统一管理全县地质环境工作;审查上报和保护县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全县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工作;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确定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登记发证和转让的审查、报批。
(四)耕地保护股。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搞好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项工作。
(五)用地审批管理股。负责全县用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办理报市政府审批或经市政府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落实全县土地征用、农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政策。
(六)地籍与测绘管理股。
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统;调处跨县(市)和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县区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好县区内基础测绘成果;依法监督管理县区的测绘市场;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更新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分工。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对乡(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为主,所在乡(镇)党委协助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