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下〕
审批事项名称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 〔指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下〕 |
审批事项子项编号 |
010 |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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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7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内容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 〔指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下〕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行政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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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并附对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书面审查意见;2、土地开发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证明;3、土地开发用地权属证明;4、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问题的,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5、开发单位和个人提交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6、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县级人民政府呈报文件;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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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申请 受理机关 |
日博备用地址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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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办结 |
法定办理期限 |
7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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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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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收费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