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备用地址权责清单 | |||||||||||
部门: (公章)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机构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收费情况 | 法定时限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承诺时限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
序号 | 名称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 | 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有效期两年 | 无 | 2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规划股。 3.规划股。 4.规划股。 5.规划股。 6.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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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许可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
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 | 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有效期两年 | 无 | 2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规划股。 3.规划股。 4.规划股。 5.规划股。 6.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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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
县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管理股 | 二年 | 无 | 1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
1.行政服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用地审批管理股。 3.用地审批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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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含闭坑审批) | (1) | 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小型1年、中型2年、大型3年) | 无 | 4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5.矿产管理股。 6.矿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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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含闭坑审批) | (2)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第四款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 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省辖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 采矿许可证(大型以上的,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4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5.矿产管理股。 6.矿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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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含闭坑审批) | (3)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 采矿许可证(大型以上的,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4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5.矿产管理股。 6.矿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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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含闭坑审批) | (4)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6号) (二)严格转让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采矿权转让审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采矿权转让管理,尤其在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对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进行公示公开等方面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市、县级审批登记采矿权转让公示及转让合同鉴证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 附件3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录第19项,省国土资源厅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 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4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5.矿产管理股。 6.矿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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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含闭坑审批) | (5)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第二十五条 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 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4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5.矿产管理股。 6.矿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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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含闭坑审批) | (6)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法人不再存续的;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 注销通知书 | 无 | 4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5.矿产管理股。 6.矿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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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采矿产资源租赁、承包经合同审批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批复。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河南省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字〔1999〕19号) 第七条 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租赁(承包)经营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租赁(承包)经营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租赁(承包)合同; (四)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并标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 (五)承租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担保协议; (六)承租(包)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七)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方案中需说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资源开发利用与整体开发利用的关系;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交证明文件。 |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 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 | 无 | 4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5.矿产管股股。 6.矿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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