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机构产生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4-04-24 15:16:00    字体大小:
原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机构产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我县地价评估及地价评估机构产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阳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地价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日博备用地址建立土地估价机构库,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申请报名,纪检监察室和土地利用股对申请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公示。每年7月1日前提请局班子会 研究确定评估机构入围名单,并在局网站进行公告,作为下年度土地估价机构库备用,土地估价机构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条 入围地价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全国或河南省或新乡市范围内执业资格,同时在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和新乡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三)一年内在各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没有不良记录;

(四)通过年度工商年检;

(五)通过年度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入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三)专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正本校对);

(四)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的证明(以行业协会的证明为准)。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租赁)、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原划拨用地办理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地价评估的,一律通过公开抽取方式在估价机构库选取评估机构。

第七条 需要评估的,由土地利用股书面告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负责通过公开抽取方式在土地评估机构库中选取两家评估机构,并委托中选的评估机构对需要评估的宗 地进行评估。土地利用股按两家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均值,起草土地资产处置提请报告,提请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增加幅 度、设定底价等内容。

第八条 评估费用按两家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均值确定,两家评估机构各取得评估费的50%。

第九条 两家地价评估结果差额在30%以内的,取两家地价评估结果的平均值报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两家地价评估结果差额超30%(含30%)的,纪检监 察室再次随机抽取确定第三家地价评估企业,第三家地价评估结果分别与前两家的地价评估结果相减,取差值中绝对值小的两家评估企业的平均值,做为地价评估结 果报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评估结果未被采用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仅作为制定、研究出让方案的参考,出让宗地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增加幅度、设定底价由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参考评估结果均值和土地市场成交及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受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和土地估价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土地价格,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要做好评估地价保密工作,不得在评估期间向用地单位或相关人员透露和商量地价。

第十三条 入围土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评估资格,并取消次年的入库申请资格:

(一)因违规操作受到有关部门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处罚的;

(二)有明显高评或低评地价不良记录的;

(三)评估期间向用地单位或相关人员透露和商量地价的;

(四)公开确定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土地利用股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考核、登记及入库申请、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日博备用地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