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4 | 开采矿产资源租赁、承包经合同审批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批复。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河南省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地字〔1999〕19号) 第七条 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租赁(承包)经营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租赁(承包)经营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租赁(承包)合同; (四)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并标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 (五)承租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担保协议; (六)承租(包)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七)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方案中需说明租赁(承包)矿区范围内资源开发利用与整体开发利用的关系;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采用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交证明文件。 |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 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 | 无 | 4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5.矿产管股股。 6.矿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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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3–7289922 监督电话:0373–72956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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