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机构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收费情况 | 法定时限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承诺时限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
序号 | 名称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 | 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有效期两年 | 无 | 2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规划股。 3.规划股。 4.规划股。 5.规划股。 6.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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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许可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
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 | 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有效期两年 | 无 | 20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2.规划股。 3.规划股。 4.规划股。 5.规划股。 6.规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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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3–7289922 监督电话:0373–7295625 | |||||||||||
受理地点:原阳县建设街104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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