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7月,大宾乡马头村村民肖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阳阿乡某某村土地建钢架棚。占地位于阳阿乡某某村东北,翟阳线西侧,占地面积3458平方米(折合5.2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肖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肖某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钢架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肖某某非法占用的345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51870元。
肖某某如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