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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各环节责任事项 各环节责任科室
1 探矿权年检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 号)
        一、年检范围    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组织管理    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102号)
       二、组织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年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列入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年度考核内容。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所报送的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并下达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探矿权人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市、区县属地管理
2 采矿权年检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
        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 
         (一)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开发利用年度检查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2〕114号)
       (二)关于年检的职责分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年检工作,对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负责辖区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对相关县(市、区)年检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抽查及考核,对辖区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按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采矿权人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市、区县属地管理
3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
        第二条第一款    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   号)
        (一)进一步明确矿产督察员任务,加强现场督察    国家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内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
        (二)健全完善矿产督察工作机制    通过现场督察,加强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及时发现各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矿产督察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遇重大问题的可直接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督察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83号)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河南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全省矿产督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负责矿产督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矿产督察工作,对督察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矿业权人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4 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第十条  附则10.1款    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技术要求可适当简化,但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
          1、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
          2、每年至少施测一次。对于顶、底板不稳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矿、全面垮落法处理采空区的矿山以及其它不及时施测就难以取得地质测量数据的矿山,应及时施测。
        3、矿山控制测量,主、副井和主要运输大巷测量应用全仪器法,其他采矿工程可用半仪器法测量。无论用何种方法,其测量精度必须满足有关矿种测量规程的要求。
          4、当年的探采矿工程应进行编录,并采测必要的样品,为准确估算资源储量奠定基础。
          5、资源储量估算至少应包括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本年度动用资源储量、采出资源储量和损失资源储量。
          6、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可适当简化,至少应附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和固体矿产资源报表。
        10.2款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具体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4〕143号)                                            
        二、革新机制,协助考核
       (一)做好协调配合,推进改革创新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掌握省矿业协会在改进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方面的措施和方法,利用好矿业协会对矿山储量动检机构业务能力、工作成果、诚信自律等方面的年度考核结果。要做好相关的宣传和说明工作,促使各有关方面认真参与和配合省矿业协会的工作部署
    和管理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储量动态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5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是否按合同约定实施开发建设和是否存在闲置土地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利用股、监察大队。
    2.利用股、监察大队。
    3.利用股、监察大队。
    4.利用股、监察大队。
    5.利用股、监察大队。
 
6 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2002年8月国土资发〔2002〕237号)
        第四条    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后,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抽查制度,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3月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第五条    加强土地市场中介行业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土地估价等市场中介行业的监管,对发现的不符合规程和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土地估价报告,应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同时交由行业协会予以行业自律处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定期开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检查;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制度,定期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和评议,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符合规程和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土地利用管理股。
    2.土地利用管理股。
    3.土地利用管理股。
    4.土地利用管理股。
    5.土地利用管理股。
 
7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第三款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月国土资发〔2010〕14号)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款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8 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9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10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检查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11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12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检查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股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矿产管理股。
    2.矿产管理股。
    3.矿产管理股。
    4.矿产管理股。
    5.矿产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3-7289922                监督电话:0373-7295625          
受理地点:原阳县建设街104号